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内容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一、考试依据文件
(11/28/2008 16:41:17,94) [查看全文] |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6月19、20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保障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10/31/2008 13:02:17,186)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修订版)发布 |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发布
(10/18/2008 15:00:27,205)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人复习辅导之考前复习经验谈 |
(10/17/2008 16:31:22,80) [查看全文] |
2008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文件 |
关于做好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考试中心,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考试中心、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驻疆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政治)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07/22/2008 17:06:26,70)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有效期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07/03/2008 15:31:10,84) [查看全文] |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确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保障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07/03/2008 15:30:46,142) [查看全文] |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三、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四、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07/03/2008 15:30:28,132)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07/03/2008 15:30:11,228)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
一)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注意事项:老考生在填表时一定要准确填写自己的档案号)
(二)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07/03/2008 15:29:54,44)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的基本原则 |
1、合法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07/03/2008 15:29:24,36) [查看全文] |
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人员名单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7号)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申请认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人员材料进行了初审,经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公示,李万东等120人通过认定,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现予以公布。
(07/03/2008 15:28:03,28) [查看全文]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篇 民法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07/03/2008 15:27:35,19) [查看全文] |
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
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07/03/2008 15:27:12,21) [查看全文] |
关于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2005〕1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07/03/2008 15:26:42,17) [查看全文] |